香港推廣訊息合規清單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發送人須知
發一則推廣短訊給香港號碼,在法律上就是發送一則「商業電子訊息」(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CEM),受《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 593 章,下稱 UEMO)規管。
責任在發送方。發送商可以幫你做技術過濾、代辦登記,但名單怎麼來的、內容寫什麼,是你的事。
這篇整理條例對發送人的主要要求,以及可以直接拿去對的檢查清單。
條例管的是什麼
UEMO 規管與香港有關連的商業電子訊息,涵蓋電郵、傳真、短訊,以及預錄電話訊息。要注意的是,由真人進行的電話推銷不在 UEMO 的規管範圍內 — 那屬於另一套規則。
MMS 發到手機號碼,同樣落在短訊這一類。
發送人的五項主要責任
1. 提供清晰準確的發送人資料
訊息中必須載明發送人身分與可聯絡的資料,不得隱藏或偽造。同時,不得隱藏來電顯示(calling line identification)資訊。
實務上這代表:用一個可辨識的發送人名稱,不要用來源不明的號碼發送。已登記的 # Sender ID 是最清楚的做法 — 流程見 # Sender ID 申請全流程。
2. 提供退訂設施與退訂聲明
每一則商業電子訊息都必須附有退訂設施,以及一段說明如何退訂的聲明。
就短訊而言,至少須提供一個香港電話號碼,讓收訊人可以口頭或按鍵方式提出退訂要求。
這一點很多人做錯 — 只在訊息裡寫「回覆 STOP 退訂」是不夠的,條例對短訊明確要求提供電話號碼形式的退訂設施。
3. 在 10 個工作天內處理退訂
收到退訂要求後,須於要求發出當日起計 10 個工作天內,停止再向該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這代表你的退訂處理不能是「下次活動再說」。實務做法是把退訂寫進名單管理流程,讓下一次發送自動排除。
4. 不得發送到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的號碼
通訊事務管理局設有三個拒收訊息登記冊,分別針對:
- 傳真訊息
- 短訊
- 預錄電話訊息
號碼登記後第 10 個工作天起,除非已取得該登記使用者的同意,否則不得再向該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我們的發送介面與 API 預設會過濾這些號碼 — API 上對應的欄位是 send_also_ofca_registrants,預設為 false。推廣訊息應該維持這個預設。如果訊息被登記冊過濾掉,第一段 callback 會回 OFCA 狀態,而且不計費。
5. 不得使用誤導性標題
電郵訊息不得使用具誤導性的主旨標題。同樣的原則延伸到訊息內容本身:折扣幅度、有效期、適用條件,要與實際一致。
可執行的檢查清單
每次推廣發送前對一遍:
名單
- 名單來源可以說明(會員註冊、到店留資、活動報名⋯)
- 已排除所有退訂過的號碼
- 已交由發送平台過濾拒收訊息登記冊(
send_also_ofca_registrants維持false) - 號碼格式已正規化(
country_code+mobile分離,無+、無空格)
內容
- 訊息中有可辨識的發送人身分
- 有退訂聲明,並提供香港電話號碼作為退訂設施
- 折扣、期限、條件與實際一致
- 沒有誤導性的標題或開頭
流程
- 退訂要求有明確的接收與處理流程
- 退訂能在 10 個工作天內生效
- 有紀錄可以證明上述各項(真出事時,紀錄就是你的答辯)
技術
- 使用已登記的發送人名稱(否則 API 會回
IS) - Callback URL 已設定,能收到
OFCA等過濾狀態
幾個常被問到的問題
已經是我的會員,還需要退訂設施嗎? 需要。UEMO 對商業電子訊息的要求並不因為存在既有關係而免除。既有關係影響的是別的層面,不是退訂設施本身。
MMS 也算嗎? 算。MMS 發到手機號碼,同樣是短訊類的商業電子訊息。這也是為什麼 MMS 的 230 KB 文字空間裡,退訂資訊必須留位置 — 詳見 MMS 服務頁的合規段落。
交易類通知也要附退訂嗎? 純粹的交易通知(訂單狀態、驗證碼、帳單提醒)與推廣訊息的性質不同。但界線有時模糊 — 一則「你的訂單已出貨,順帶九折優惠碼」就同時是兩者。判斷不確定時,保守處理成本低得多。
用別人的名單會怎樣? 除了 UEMO 之外還牽涉個人資料私隱的問題。實務上的建議很簡單:發你自己收集的名單。
這不是法律意見
以上是條例重點的整理,方便你規劃活動。實際合規要求請以條例原文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的最新指引為準,必要時諮詢法律意見。
官方資料:
合規這件事,麻煩的從來不是規則本身,是每次發送都要記得對。把它變成流程的一部分,就不會出事。需要協助把這套流程接進你的發送作業,聯絡我們。